关于违反第 5 条的行为,Lloyd Jones 法官认为,第 5 条已经提供了足够的保护,因此没有必要在公约的其他部分寻找额外的补救措施,无论是第 13 条(有效补救的权利),还是认为第 5 条包含默示的调查义务。他写道:
第 5(4) 条规定的提起诉讼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救济措施,以及第 5(5) 条赋予因非法拘留而获得赔偿的可执行权利的救济措施,是明确的救济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已经足够。(第 144 页)
劳埃德·琼斯法官补充道
非法拘留行为“通常并不意味着任何官员犯有或可能犯有罪行”。劳埃德·琼斯法官表示,这些结论得到了莱格特法官的评估支持,即欧洲人权法院没有决定支持“国家有义务在有人提出拘留个人违反第 5 条的可争辩的主张时进行调查”的主张。(第 144 页)
值得注意的是,Lloyd Jones LJ 谨慎地避免绝对化。他还得出结论,当遣送国参与 WhatsApp 号码数据 随后的虐待行为,并且虐待行为是在遣送国的指示或教唆下实施时,需要对被拘留者转移进行刑事调查(第 137 和 138 页)。关于第 5 条,他得出结论,在失踪案件中需要进行刑事调查(第 147-155 页)。
目前尚不清楚这三项例外是否应被视为说明性的还是详尽无遗的,但无论如何,该判决对国际人权法 (IHRL) 调查义务的相当狭隘的法律分析本可以从进一步的考虑中受益。从我的角度来看,本文的其余部分将表明,该判决本可以从对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的更深入的法律分析中受益。
劳埃德·琼斯法官指出
虽然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都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但这两大法律体系并不总是同步的,因此,应通过国际人道法 按照自己的节奏浏览我们预先筛选的候选人 的规则来解释国际人权法的规则。他提出这一点是为了表明国际人道法并不要求对拘留进行严格的司法监督,而国际人权法则要求如此,并得出结 比特币电子邮件列表 论“这进一步破坏了上诉人试图根据第 5 条建立缺乏司法控制的调查义务的企图”(第 184 页)。他的意思是,缺乏对拘留的司法控制并不违反第 5 条,因此不需要进行调查。
但是,在讨论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如何共存这一具体问题时,劳埃德·琼斯法官忽略了其他重要问题。劳埃德·琼斯法官适用某些国际人道法规则来限制国际人权法的范围(即没有义务对拘留进行司法监督),但他没有采取相反的做法:适用国际人道法规则来支持或扩大国际人权法调查非法转移和拘留的职责范围。
虽然与国际人权法相比,国际人道法扩大了国家拘留个人的权力,但非法转移和拘留国际武装冲突中的受保护人员是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需要受到刑事制裁和调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评论明确指出,严重违反非法转移的行为包括违反《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45 条,该条本质上是一项不驱回条款。因此,即使 Lloyd Jones LJ 是正确的(我不是在说他是否正确),国际人权法本身并不要求对所有违反不驱回条款的行为进行刑事调查,但有一个非常有力的论据可以证明,当国际人权法应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背景下时,情况并非如此。这是因为国际人道法严重违反制度为国际人权法注入了调查不驱回转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