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指南中描述的证据能够充分肯定地证实某人未来参与 DPIH 的可能性,足以证明使用致命武力来防止其发生,那么该证据也足以证明出于同样的预防目的而拘留是合理的。战士在有组织的武装团体中的角色也直接与导致拘留必要性的情况联系起来,因为这种团体的存在是 NIAC 的构成要素(并解释了限制较少的措施不足以应对威胁的相关原因)。然而,问题仍然是这种方法在法律上是否可持续。
解读《欧洲人权公约》
拘留 CCF 人员的目的是为了符合第 5(1)(c) 条的规定,其目的必须是为了防止犯罪。这种对犯罪的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关注解释了《欧洲人权公约》在Hassan案中的声明,即拘留“具有战斗员特权的战俘,允许他们参与敌对行动而不会受到刑事制裁”不属于第 5(1)(c) 条的规定。
虽然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战俘享有此类特权,但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有组织的武装团体成员则不享有此类特权。此外,在实践中,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解释性指导》发布前的专家讨论中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参与 DPIH 或承担 CCF“通常会构成刑事犯罪”,导致根据领土所在国适用的国内法“被逮捕和起诉”。因此,与哈桑的情况不同,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拘禁可以符合第 5(1)(c) 条的通常含义。
支持阿富汗当局的英国军队有合法的利益来防止原告涉嫌针对他们自己和平民的(犯罪)暴力行为。虽然阿富汗刑事诉讼可能更可取,但在武装冲突中,将被拘留者移交给领土国家当局往往会遇到法律和实际障碍(见塞尔达·穆罕默德 上诉法院裁决,第 213 段)。
在武装冲突期间改变对遵守人权规范的评估并非新鲜事。国际法院关于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 远程管理领导应该提供帮助 法性的咨询意见认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 条,可以采用国际人道法而非正常的和平时期标准来确定一项行动是否属于“任意”。此后,各种人权机构都依赖这种方法,斯特拉斯堡法院在哈桑案中也引用了这种方法(在该案中,国际人道法支 比特币电子邮件列表 持对第 5 条文本的更彻底的偏离,而不是本文提出的偏离)。
在武装冲突期间
拘留是否“合理地被视为必要”以预防犯罪同样可以有不同的决定,或产生不同的结果。使用国际人道法来指导这一人权评估可以被视为“系统整合”的一个例子,与最近在本博客上讨论的有关《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的例子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