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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肯此前曾指出

预防性拘留和第

《欧洲人权公约》第 5(1)(c) 条列出了允许拘留的理由之一:

“在合理怀疑某人犯有罪行时,或者在合理地认为有必要防止其犯罪或犯罪后逃走时,对某人进行合法逮捕或拘留,以便将其带到主管司法当局面前”(着重强调)。

目的——将被拘留者送交主管司法当局

 

定了以下三个选项(合理怀疑、防止犯罪或防止逃跑)。早期Lawless v Ireland (No 3)案件中采用了这一解释,该解释似乎并不排除预防性拘留,只要伴随必要的程序,让适当的官员审查其合法性。

然而在劳莱斯案之后

 

院进一步裁定,第 5(1)(c) 条和第 5(3) 条与第 5 条的目的(防止 WhatsApp 号码数据 任意拘留)相结合,完全排除了预防性拘留,除非有意将被拘留者送交全面刑事审判。因此,被拘留者必须被怀疑已经犯下罪行——例如,参见奥斯滕多夫诉德国案的多数意见。

,这种解释似乎剥夺了第 5(1)(c) 条关于预防的措辞的独立效力,而最自然的文本解读(注意“或”一词)表明了这种独立效力。她进一步指出,《欧洲人权公约》的准备工作明确支持将第 5(1)(c) 条和第 5(3) 条解释为允许预防性拘留,即使没有先前犯罪的嫌疑。奥斯滕多夫的少数派还认为,法院在历史上犯了错误,绝对禁止根据第 5(1)(c) 条进行预防性拘留。

尽管如此,鉴于第 5 条(以及《欧洲人权公约》总体而言)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免受对其自由的 学校辅导员:未来会怎样? 任意限制,较近期的立场在适用于其所发展起来的国内和平时期案件时仍然有效。特别有两个主张支持限制性方法:

1. 在可以采用较少压制性的行政、警务和监视措施来预防犯罪的情况下,很难证明 比特币电子邮件列表 允许进行预防性拘留是合理的。

2. 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以明确和可预见的方式规定合法拘留的参数,而确定哪些人未来很有可能犯罪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这会带来很大的滥用风险。

问题在于,是否最好通过一概而论地断言第 5(1)(c) 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纯粹用于预防来处理这些问题。在以前的案件中,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裁定拘留永远不能“被合理地视为防止 [被拘留者] 在本国领土上或在和平时期犯罪所必需的”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替代措施的可用性使得这种拘留在原则上没有必要,而缺乏评估未来犯罪倾向的客观标准无法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因此,第 5(1)(c) 条的案文可以在法院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排除这种拘留,而无需诉诸一般的绝对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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