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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性武装冲突

了解一国调查涉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义务范围对于武装部队的合法性和军事效能都至关重要。如果一国不愿意或不能调查其武装部队的恶劣行为,这不仅违反其在《日内瓦公约》下的义务,还可能导致国际刑事法院对《罗马规约》缔约国进行调查,而且也会招致严厉的谴责。同样,在规划军事行动时,往往需要大量资源来妥善调查涉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这反过来又需要足够数量的训练有素的人员来履行这一职能,以及强有力的军事理论和国家立法来指导它。

这篇简短的论文试图探讨调查涉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义务范围

 

什么构成“合规”调查,以及这一要求如何与国际人权法中的调查义务相互作用。

1. 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在多大程度上规定了调查涉嫌违法行为的义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 国际法研究》第 158 条对各国调查战争罪的义务作出了如下描述:

各国必须调查其国民或武装部队涉嫌犯下的战争罪,或在其领土上犯下的战争罪,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起诉嫌疑人。各国还必须调查其有管辖权的其他战争罪,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起诉嫌疑人。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规则158体现在众多国际文书中,并得到学术界的支持。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序言重申“每个国家均有义务对国际罪行的责任人行使刑事管辖权”。 此外,特克尔委员会令人信服地断言“[…] 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可以从《日内瓦公约评注》中推断出,调查和审判违法行为实施者的义务不仅限于公约中定义 手机号码数据 的严重违法行为,还包括所有构成“战争罪”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最后,许多国家的军事手册及其调查涉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实践都支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规则 158 中做出的断言。
博客系列介绍
萨阿顿和调查义务

作者: 乔纳森·霍洛维茨

英国上诉法院就Al-Saadoon 等人诉国防大臣[2016] EWCA Civ 811] 一案作出判决。该案主要 远程管理领导应该提供帮助 围绕《欧洲人权公约》何时以及如何适用于一国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在其境外(即域外)的行为展开,当该国以某种方式与使用武力造成死亡有关。

这篇文章重点关注判决中的一个独立问题:对违反不驱回原则(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和​​任意剥夺自由(《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的行为进行刑事调查的义务。不驱回问题源于英国军队在伊拉克抓获的两名个人声称他们被转移到美国拘留,随后在美国手中受到虐待。第 5 条问题源于英国军队在伊拉克行动时拘留了几名声称 比特币电子邮件列表 在英国拘留期间其第 5 条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劳埃德·琼斯勋爵必须解决的问题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英国是否有义务对这些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调查。

劳埃德·琼斯法官同意莱格特法官先前的高等法院判决,称对于所有第 3 条的不驱回和所有第 5 条的违反行为,不存在调查义务。关于第 3 条,劳埃德·琼斯法官支持莱格特法官的三方面推理,即为什么在所有案件中都有调查酷刑的义务,但对于所有违反不驱回的行为却没有类似的义务:

就伤害而言,将某人暴露于虐待的风险与实际使某人遭受虐待不能合理地等同于。

在责任方面,违反Soering [不驱回] 义务的行为可能没有任何国家官员的主观意图或个人责任。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将有关个人送往接收国,将面临遭受违反第 3 条待遇的真实风险,即可确定违反义务。没有要求国家官员必须知道这种风险。

尽管对某人实施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文明社会的刑法,但违反索林义务则不属于刑法(第 13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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